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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數額不夠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嗎

一、犯罪數額不夠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嗎

犯罪數額不夠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嗎

情節顯著輕微即行為人的危害行為雖屬於刑法規定禁止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其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此情節在法律不認為是犯罪。

在具體的案件中可能有不同的表現,比如數額犯需要考慮其數額的大小等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數額類型有哪些

(一)違法所得數額

違法所得數額是指通過犯罪而實際得到的非法利益的數量。財產犯罪和經濟犯罪,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來説,都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犯罪所得數額的大小正是反映了這一目的的實現程度,因而對於定罪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刑法中關於違法所得數額的規定,在大部分情況下規定為數額較大,這裏的數額較大就是違法所得數額。例如刑法第267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個別情況下明確規定違法所得數額,例如刑法第383條規定個人貪污5千元以上的構成貪污罪。此外,違法所得數額在某些情況下不是貨幣數額,而是違法所得財物本身的數量。例如,刑法第345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材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違法經營數額

違法經營是指經營型經濟犯罪中存在的貨幣和物品的數量。經濟犯罪的經營數額表明經濟犯罪的規模,它對於確定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具有一定的影響,因而對於定罪具有重要意義。應當説,經營型經濟犯罪也必然具有違法所得數額,但立法者之所以不以違法所得數額而以違法經營數額作為犯罪成立條件,主要是考慮到在經營型經濟犯罪中,由於犯罪的發展進程不同,違法所得數額往往難以確定。尤其是在經營虧損的情況下,營利目的未能實現,不利於司法機關對經濟犯罪的定罪,因此,刑法規定以經營數額作為犯罪成立條件。例如,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這裏的銷售金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的規定,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這裏的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實際上是指偽劣產品的貨值,因而是一種經營數額。

(三)特定數額

我國刑法除了規定犯罪所得數額和犯罪經營數額以外,還規定了某些特定數額。例如刑法第158條規定的虛報註冊資本的數額、第159條規定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數額、第160條規定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數額、第342條規定的非法佔用耕地的數量、第34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等。

三、犯罪數額的法律意義

數額作為犯罪構成的罪量要素,對於犯罪成立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財產犯罪和經濟犯罪中,犯罪所得數額和犯罪經營數額反映了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刑法以犯罪數額的大小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