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前的犯罪算不算前科?
一、過失犯罪前的犯罪算不算前科?
過失犯罪前的犯罪算前科,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法律規定過失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當事人被法院判處有罪的,就會有相應的犯罪記錄,犯罪記錄就是前科。
相關法律規定
《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託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並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後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二、緩刑算前科嗎
我國《刑法》規定,有前科的人在原刑罰執行完畢5年之內再故意犯罪的,構成累犯,應該從重處罰,且不得緩刑、假釋。
刑法上所講的前科,是指曾經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並且已經執行完畢的人又重新犯罪的情況。
構成前科的條件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刑滿釋放後又犯新罪的。如果是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滿釋放後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未犯新罪,而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新罪的,都不認為是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認為是有前科,而是屬於服刑中重新犯罪。
緩刑之所以不構成前科,這是因為累犯的構成條件是規定“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故意犯罪……”,而緩刑如果沒有違反規定,其法律效果是“原判刑罰不再執行……”,進而不存在“執行完畢”情形,因此就不符合累犯成立的條件。
綜上所述,如果緩刑考驗期慢沒有違規,該緩刑就不構成前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當代社會公民存在違法犯罪行為都有相應的記錄,並且進入到個人的檔案當中。比如説過失犯罪也是屬於犯罪行為當中的一種,屬於前科,也是需要進入到個人的犯罪檔案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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