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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監管秩序罪可以判緩刑?

一、破壞監管秩序罪可以判緩刑?

破壞監管秩序罪可以判緩刑?

破壞監管秩序罪可以判緩刑,因為我們國家的緩刑制度當中所明確規定的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都是有可能會被判處緩刑的,當然具體能否進行一個緩刑方面的適用的話還需要看當事人的認罪的態度,還有他的具體行為的危害程度。《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依法管理監獄,保障良好的監獄管理秩序,對於促使罪犯認罪服法、改過自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在實踐中,有些犯人無視監規,肆意破壞監管秩序,有的甚至成為了所謂的“牢頭獄霸”,嚴重破壞了監管工作的正常進行。對這些人,除了監獄管理部門進行教育和行政處罰外,對其中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的,應當予以刑事制裁。

能夠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人只能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即依照法定程序,經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並判處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送到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的罪犯。依法被關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壞看守所、拘留所等關押場所管理秩序的,不構成本罪。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是指具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

1、毆打監管人員的。是指用棍棒、拳腳等對刑罰執行場所的人民警察及其他管理人員實施暴力毆打、傷害的行為;

2、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是指公開或者暗中授意、策動、指使其他被依法關押的罪犯違反監獄的紀律和管理秩序;

3、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是指策動、糾集多名被監管人鬧事,如拒絕勞動、圍攻監管人員、絕食等,擾亂監獄的生產、生活等方面的正常秩序;

4、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是指對其他被監管人進行毆打及身體上的折磨,或者指使被監管人對其他被監管人進行毆打及身體上的折磨。

上述行為,都破壞了監管秩序,影響對罪犯進行監管的工作正常進行。實施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可以在監獄、拘役所,也可以在外出勞動作業的場所或者在押解途中。根據法律規定,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即多次實施破壞監管秩序行為的,實施破壞監管秩序行為造成嚴重影響以及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才構成犯罪。對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有哪些?

(一)毆打監管人員。所謂毆打,是指對監管人員實施拳打腳踢等輕微的暴力,其意在造成監管人員的肉體痛苦,一般不會造成被毆打者身體組織完整及身體器官功能的破壞。即使造成破壞,也只限於輕傷的範圍。如果致人重傷甚或死亡的,則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論處。所謂監管人員,則是指在監獄、未成年犯管教年、勞動改造隊、看守所、拘役所等監管場所依法對罪犯實行監督、管教的工作人員。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所謂組織,是指利用諸如勸説、利誘、蠱惑、勾引、威脅、挑撥等手段召集、糾合他人一起去實施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至於組織者本身是否實施破壞行為的實行行為以及被組織者是否實施了破壞行為,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被監管人,在這裏不僅指罪犯,也包括與組織者在同一監管場所的所有被監管人員,如看守所中被依法關押、監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所謂鬧事,是指鬨鬧、製造事端,如圍攻監管人員;煽動他人絕食、罷工、要挾幹警表示抗議;不聽從監管人員依法管教;隨意尋釁滋事等等。本種行為只有組織者才能構成。被組織者如果實施破壞監管秩序行為,構成犯罪的,則應當依其他行為方式而認定構成本罪。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關於監管這個秩序是必須要得到嚴格的維護的,否則的話很有可能是破壞我們監獄管理的秩序,所以對於破壞監管是存在着相關的罪名的規定,當然它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所以從理論層面上當然可以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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