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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怎麼判刑的?

一、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怎麼判刑的?

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怎麼判刑的?

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的判刑是可以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二、破壞監管秩序罪主要有哪些特徵?

(一)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就是我國勞改機關的監押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

1、破壞監管秩序罪的時間,是指罪犯被勞改機關監管的期間。監管期間是法定期間,就是説,罪犯被監管的時間,必須有合法的根據。只有在被合法監管的時間內,被監管者才有可能構成本罪。

2、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地點,是指罪犯在勞改機關監控下服刑的任何場所。這裏講的監控,是指監禁控制,即勞動機關對罪犯的剝奪人身自由性質的控制管理。通常情況下,本罪的犯罪地點,限於監獄、勞改隊、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和看守所等勞改機關。

(三)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也就是説,構成該罪的主體,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處刑罰,並被強制在勞改機關服刑的罪犯。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必須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圖,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破壞監管秩序就是屬於被關押的犯人破壞管理秩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對於此行為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必定就要承擔法律的責任,法院在進行判決時就會按照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罰,一般最低也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標籤:監管 判刑 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