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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會判多長時間

一、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會判多長時間?

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會判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五條 【破壞監管秩序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二、法院對破壞監管秩序的嫌疑人量刑時應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在破壞監管秩序案件中,如果監管人員有毆打或體罰被監管人的行為,也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只不過,國家法律制度中只是規定了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判罰標準不會超過三年有期徒刑,具體判多久並沒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