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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非法集資怎麼定性

在我國關於非法集資怎麼定性

非法集資的這種犯罪行為本質上來説是非常複雜的,因為有很多的犯罪手法跟我國非常專業的金融知識都是掛鈎的。因此普通民眾難以辨別非法集資的這種表現也是在情理當中的,但是如果我們除了對非法集資加強防範也別無選擇。接下來小編就專門給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關於非法集資怎麼定性?

一、在我國關於非法集資怎麼定性?

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認定非法集資應同時具備以下兩個要素:

(1)具有集資性質。考察資金提供者參與集資行為是正當的投資活動,還是非法集資,主要是判斷其參與的事項是否是投資活動。關於投資性質的確定,參考美國最高法院在howey案中發展出來的界定“投資合同”的標準,可主要看以下三點:

①資金提供者是否以獲取收益為目的;

②其投入的資金與他人資金是否混同;

③其收入是否主要來自於他人的努力。如曾引起社會上廣泛關注的蟻力神案,其採用的代養方式被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構成非法集資,租養方式被認定合法。但實際上兩者都是集資性質。在代養方式中,雖然是採取購買螞蟻的形式,但購買者並不需要養殖螞蟻,其購買螞蟻的目的在於期望得到蟻力神公司回購螞蟻所帶來的收益。在租養方式中,因養殖户的目的並非為了養殖螞蟻而賺取勞務費,而是通過繳納最低1萬元保證金來獲得32.5%的投資回報。因此,用上述標準檢驗,租養方式也是集資性質,而非正常投資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顯然已經認識到這一點,將租養方式與代養方式都作為非法集資的表現行為加以列舉。

(2)募集資金方式具有公眾性。募集資金方式的公眾性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採取公開募集的方式還是採取私下籌資的方式;二是集資對象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還是向特定的對象?

關於公開募集資金的標準,可參照我國證券法和國務院辦公廳的相關規定來判斷。證券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①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②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根據該條第3款規定,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二、非法集資如何防範?

一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要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二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着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藴藏着巨大風險。因此,一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四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我國刑法當中因為沒有專門的規定非法集資的這個罪名,所以對非法集資在定性的時候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一些具體的表現行為來決定的,絕大多數的非法集資籌那資金的渠道都是根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投資者在政府的相關網站當中根本就查詢不到企業登記的材料。

標籤:我國 非法 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