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入保險屬於非法集資嗎?
一、在我國入保險屬於非法集資嗎?
在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則有以下三種類型。
1、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
其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2、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
其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性質;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
其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
二、非法集資的特點有哪些?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如今,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已經侵入到金融市場的各個領域,給老百姓財產構成了嚴重威脅。在保險領域非法集資三種類型主要包括保險人員主動參與型、保險公司被利用型和保險人員主導集資詐騙型。具體手段有保險公司人員虛構虛假保險產品集資的,保險人員將非法集資項目和保險產品混淆的等等。這就需要大家在購買保險的時候,要去正規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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