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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不會構成醉駕的駕駛員喝酒後多久可以開車?

為了不會構成醉駕的駕駛員喝酒後多久可以開車?

一、為了不會構成醉駕的駕駛員喝酒後多久可以開車?

為了不會構成醉駕駕駛員喝酒後十個小時左右可以開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的通知規定,車輛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為醉酒駕車。2011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

二、醉駕交通處罰: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三、醉駕會判刑嗎?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其中駕駛車輛人員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才是屬於醉酒駕駛。

所以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了規定的數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就構成了危險駕駛罪,這樣一般是會被判處一至兩個月內的拘役。

但是在2017年5月1日起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第一條中第三款對於最新醉駕的規定,如果醉酒駕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屬於顯著輕微情形的只有6種,分別是挪動車位、救治病人、在車上睡覺休息、隔時醉駕、車子尚未駛出以及被醉駕追尾。主要涉及其六種情形才不會被判刑。

其實在現實中很多人都對於法律的相關知識是比較欠缺的,所以就會有很多人並不清楚我國對於醉駕的具體規定,也甚至會有人把我國對於酒駕的處罰誤認為是對於醉駕的處罰。其不然醉駕和酒駕是不一樣的,兩者不僅在標準、處罰上等有所不同。其醉駕駕駛的危害性遠遠大於了飲酒駕駛的危害。

每個人的身體代謝能力是不同的,故此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喝酒後可以開車駕駛的時間,一般情形下,交通管理部門的職員在查處醉駕的行為時,也是根據其呼出的氣體或者是其血液中酒精的濃度,來確定其是否是醉駕的,故此為了保險起見,最好喝酒後不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