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一、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觸犯這一罪行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險對象的犯罪,但並不表現為對這種對象的破壞,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於槍支、彈藥、爆炸物這種危險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
犯罪對象包括槍支、彈藥及爆炸物。
所謂槍支,是指以火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子彈、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其不僅指整槍,而且也指槍支的主要零部件。具體包括各種軍用槍支、公務用槍與民用槍支,如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等;民用狩獵用槍,如有膛線獵槍、散彈槍、火藥槍等;體育射擊運動用槍,如小口徑步槍、手槍、汽步槍、汽手槍等,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以及其他各種對人身具有較大殺傷力的土搶、砂槍、鋼珠槍、電擊槍、特種防暴槍等。
所謂彈藥,是指能為上述各種槍支使用的子彈、金屬彈丸、催淚彈或其他物質。
所謂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對人身財產能造成較大殺傷力或破壞力的物品,包括軍用的地雷、手雷、炸彈、爆破筒以及民用各類炸藥,如硝基化合物類炸藥、硝基胺類炸藥、高能混合炸藥等,雷管、如火雷管、瞬發電雷管等;繼爆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破裝置,如非電導破管,各種非電雷管等;起爆藥,如雷管、雷銀等;巖石、混凝土爆破劑;黑色火藥、煙火劑;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所謂非法制造,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私自制造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製造包括製作、加工、組裝、改裝、拼裝、修理等具體方式,無論採取哪一種方式進行製造,也無論是否製造成功,抑或是自用還是出售,只要實施了製造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本罪侵害的是我國對於爆炸物的管制規範以及社會公共安全。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或組織。本罪的主觀態度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無權制造爆炸依然違法生產。本罪的客觀行為為製造非法的且有巨大威力的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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