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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一、構成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構成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原藥製劑50克以上,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製劑500克以上,或者餌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3人以上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藥、製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涉嫌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如果駕駛員運輸的是危險物質,必須要提前在國家有關部門進行備案,像是易燃易爆品,還有某些劇毒化學品,這些都屬於危險物質,沒有經過批准就運輸的就涉嫌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