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虛假訴訟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一、構成虛假訴訟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行為人構成虛假訴訟罪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虛假訴訟罪情節嚴重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虛假訴訟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惡意。因此,準確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是正確適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關鍵。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或者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立案執行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的,應當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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