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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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