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認罪認罰判幾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的刑法是鼓勵相關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認罪的態度,因此對於認罪態度非常好的,犯罪嫌疑人會從寬處理,這就是我們國家所規定的認罪認罰的制度,但是很多人對此並不是特別的清楚,比如説。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認罪認罰判幾年?
一、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認罪認罰判幾年?
認罪認罰,會在原來的判刑基礎上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當然具體的判罪也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發生的情況來進行的。
《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我國法律對於非犯罪情節從重處罰只有法定從重處罰,不存在酌定從重處罰。 根據《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説明,酌定情節可以分為從寬情節和從嚴情節,並不存在從重情節。 我國法律對非犯罪情節需要酌定從重的,如累犯、毒品再犯、國家安全累犯等均以明文形式進行了規定,即一切非犯罪從重情節均為法定,不存在酌定形式。我國法律未授予法官擬製法律的權利,因此非犯罪情節從重處罰不存在法定以外情況。
二、其他
一是賠償不單是直接的經濟損失,它包含超過直接損失的賠償及精神上的賠償。
比如一天工資10元。關一天賠你10元是不對的,要賠償20元、30元,甚至100元。而目前以為這就算賠償了。對於我來説,賠1萬元我都不願意關一天。道理很簡單,失去自由的代價(或政府給公民造成的其它損失)決不能簡單的以直接損失計算,因為坐牢可不是一種正常的生存狀態,僅賠直接損失對受害者是不公平的,實際上等於縱容了政府的錯誤。試問,有哪個人願意蒙受不白之冤在牢獄待幾年出來後拿全部工資獎金呢?別説按平均工資,就是翻番也沒人幹。
二是賠償是對行政、司法機關錯誤的懲戒,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須付出的成本。
這些機關因為失誤承擔了鉅額賠償,而賠償款是納税人的錢,(儘管賠償法有過失公務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金規定,但實踐中很少個人賠,二則個人也賠不起,缺少可操作性。)公民知道自己選擇的政府犯了什麼錯誤,促使人民監督它改正或者選擇更好的人。對行政、司法機關來説,賠償是教育他們的強制形式。一般來説,它們就會接受教訓,下次謹慎的多。如果懲戒———賠償不到位(太少或不賠),行政、司法部門違法行為就會肆無忌憚地發展。比如説司法部門刑訊逼供致傷致死的賠償,如果高額賠償,對財政是很大的負擔,對政府有壓力,促使他們以後會接受教訓,真心抓隊伍建設,防止此類事件再發生,不會像現在有些地方表面上抓得緊,實際上為了“破案”對刑訊逼供睜隻眼閉隻眼。
高額賠償決不是“加重國家負擔”,而是為了實現更遠大的法治目標必須付出的成本,不付成本就不會進步,高額賠償是為了以後少賠償。這就是賠償的進步意義,可以建立人民(外部)監督和自我監督的懲戒機制。從此意義上講,賠償金多並不是一件壞事,政府就會變得聰明一點,它是國家法治建設取得成果的象徵。怕就怕根本不賠或象徵性的賠償,那才是法治的悲哀
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認罪認罰,具體判幾年還是需要根據他們的犯罪情節,以及一些相關的情況來進行判斷的。只不過認罪認罰的話肯定要比之前的判刑輕一點。具體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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