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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聚集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
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
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
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聚集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