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的行為,它違反法律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去籌得資金,在法律上,對於非法集資的數額有相關的規定,數額達到一定的標準才算是犯罪行為,而刑法非法集資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罪名,下面小編就來説説刑法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一、刑法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非法集資的定義及特徵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對互聯網金融的影響
從上述規定看出,尤其是剛剛出台的解釋,對富有創新精神的互聯網金融創新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尤其是對眾籌和P2P模式的影響極其大。簡要分析如下:
(一)對P2P的影響
關於P2P問題,之前央行曾經指出三條紅線,這些紅線其實就與非法集資有關。具體如下:
央行界定三類P2P涉嫌非法集資P2P平台迴歸中介屬性中國式P2P網絡借貸野蠻生長及其所遭遇的非法集資質疑,兩者界線有望進一步明朗化。
2013年11月25日,由銀監會牽頭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網絡借貸與民間借貸、農業專業合作社、私募股權領域非法集資等一同被列為須高度關注的六大風險領域。
如何界定P2P網貸與非法集資的界限?人民銀行條法司相關人士給出了明確的風險警示,要求明確P2P網絡借貸平台的業務經營紅線。
央行對“以開展P2P網絡借貸業務為名實施非法集資行為”作了較為清晰的界定:
第一類為當前相當普遍的理財-資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網絡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户,產生資金池,此類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類,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即一些P2P網絡借貸平台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佈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市場,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第三類則是典型的龐氏騙局。即個別P2P網絡借貸平台經營者,發佈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央行條法司為P2P業務開展給出了三點風險警示,“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
如何確保P2P平台能夠迴歸撮合的中介本質?央行提出的方案是,建立平台資金第三方託管機制。
“平台不直接經手歸集客户資金,也無權擅自動用在第三方託管的資金,讓P2P網絡借貸平台迴歸撮合的中介本質。”
在央行條法司上述人士看來,許多發生資金風險涉嫌非法集資的P2P網絡借貸平台,為了募集後有效控制和使用資金,在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開立賬户直接歸集資金,對於資金的使用行為缺乏有限監管。
同時,央行還指出P2P網絡借貸平台應該加強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出借人應當對利率畸高的“借款標”提高警惕。
這意味着P2P網絡借貸平台應當盡到一定程度的審核義務,並向借貸雙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
對於出借人而言,央行指出,其不應過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貸回報,應當綜合考慮利息收入和資金風險,作出理性的投資選擇。
由上述看出,無論是央行官員劃定的界限還是兩高的解釋,都劍指非法集資,對於依靠平台公平募集資金承諾回報,為己所用或為他人所用的P2P模式,都可能存在觸犯非法集資犯罪的法律風險。
(二)對眾籌的影響
眾籌有4種模式,股權類、債權類、回報(或獎勵類)及捐贈類。其中債權眾籌在國內體現為P2P這種形態,業界已經專門把其劃分為互聯網金融一個門類,因此,我們所説的眾籌是不包括P2P在內的俠義的眾籌。下面就分類進行分析:
1、對於回報類眾籌
如果規範運作,嚴格審核項目發起人資質,對募集資金嚴格監管,該種模式採用的是預售 團購模式,目前是比較安全的眾籌模式,不會觸犯非法集資紅線,當然,一些利用該模式實施的虛假回報眾籌則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類中的集資詐騙犯罪。
2、對於捐贈類眾籌
如果規範運作,從事公益慈善或夢想幫助,則不存在法律障礙,反之,如果以此實施詐騙則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中的集資詐騙犯罪。
3、對於股權類眾籌
股權類眾籌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風險的眾籌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資犯罪中(廣義的非法集資,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把虛假髮行股份、擅自發行股份歸入非法集資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發行股份犯罪,該罪有兩紅線不能碰,一是公開(不限制人數,因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過200人(雖然有些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超過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則上不允許突破)。
縱觀股權類眾籌,如果採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須公開或者超過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觸犯擅自發行股份罪。我們看到部分股權眾籌採取了創新和保守的方式,採用實名認證的投資人,限於特定的投資人中間並不對外,然後採用線下一對一方式單談,再以合夥基金方式投入股權。但是,這種方式基於如何理解“公開”與“不特定”,作為眾籌監管機關的證監會目前還在調研中,如果套用2014年3月31日的規定,該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非法集資危害社會大眾,依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是幫助他人一起非法集資也是同樣構成了犯罪的罪名,所以若是身邊發生了有非法集資的事情,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反映,如果你還想進一步瞭解這方面的更多內容,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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