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在現代中國,我們國家的法律所規定的內容可能會有所欠缺,這也是為什麼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在實際運用過程當中可能會進行一些司法解釋,那麼很多人想了解。非法集資最新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一、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和刑事認定
眾籌與非法集資相關的法律規定大體可分為刑法、行政監管法律及國家政策三個方面。刑法具有謙抑性,但只要構成其犯罪要件就必須追究刑事責任;行政監管法律的打擊範圍比刑法廣泛,構成要求也比刑法低,但是處罰手段遠輕於刑法。國家政策反映了政府當下對互聯網金融的態度,這一定程度上影響着行政監管的力度和範圍。
非法集資刑法與行政法關係解讀
非法集資的刑事和行政標準不一樣。認定構成非法集資刑事犯罪,需要具備特定的構成要件和最低的起刑點。但對於行政監管層面,認定非法集資的核心要素只有兩個:集資性質和麪向社會公眾。因此,對於行政監管者來説,“只要是面向社會公眾集資,無論是否採取了公開宣傳手段,都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活動”。
行政認定也不是刑事認定的必經程序。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行政部門沒有認定的,不影響刑事方面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但是,在刑事審查中,可以參考有關行政部門的意見。行政認定問題很複雜,耿某以後另文詳解。本文只談刑法的非法集資具體罪名。
2.非法集資刑法與《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關係
非法集資的刑法規定是由“法律”這一層級的規定製訂的,而《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只是“規範性文件”。“法律”的效力遠高於“規範性文件”,因此,指導意見不會改變非法集資的刑法規定。關於這一點的詳細解釋,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看耿某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解讀:兼論P2P網貸和眾籌的法律應對》一文。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P2P網貸平台也稱為借貸型眾籌,平台和借款人出事,多是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比如“東方創投”案等。在P2P平台中設立資金池、自融等等,都可能涉及本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律解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一條規定,同時有這四個行為的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第一,沒有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通過包括互聯網在內的渠道向社會公開宣傳; 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回報; 第四向不特定對象融資的。
但是,這一規定不僅有例外,而且有例外的例外。
根據《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規定,例外就是:沒有公開宣傳,只向親友和單位內部特定對象融資的,不屬於非法吸收存款。例外的例外就是:明知親友和單位內部人員向其他不特定對象融資卻放任的,和為了集資把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的,這兩種情況還是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起步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個人的話,集資款達到20萬以上或者集資對象達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10萬元以上直接損失的,就要負刑事責任了。單位的話,負刑事責任的“起步價”是集資款100萬以上,集資對象150人以上; 給存款人造成50萬以上損失。
首先在司法解釋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非法集資的眾籌認定,除此之外,非法集資的話,也必須要達到數額的標準,也就是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能夠構成非法集資罪在這裏的數額,小編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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