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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可以成為強姦罪的主體嗎?

一、女性可以成為強姦罪的主體嗎?

女性可以成為強姦罪的主體嗎?

我國《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可見女性不可能成為強姦罪的實行犯。女性不能單獨成為強制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強制猥褻罪的主體。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男人也成為了強制猥褻罪的受害客體,所以女人強姦男人會按強制猥褻罪處罰。

另外,女性可以作為幫手,例如在強姦罪中起到教唆、幫助作用的,可以成為共犯,從而成為強姦罪的犯罪主體。女子成為強姦罪主體的可能性,這只是針對單獨犯罪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因為“部分行為共同負責”的特殊要求,婦女是可能成為強姦罪的教唆犯和幫助犯的。

二、強姦罪犯罪主體是什麼?

強姦罪的主體屬特殊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均可構成強姦罪。

根據刑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強姦婦女包括姦淫幼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依照強姦罪定罪處罰。婦女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教唆、幫助他人強姦的,應以強姦罪的共犯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條、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對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3月15日公佈、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的規定,對刑法第236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今後統一以強姦罪適用罪名,取消姦淫幼女罪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