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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的界定

對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的界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那麼什麼是傷害呢?

一、傷害如何界定?

傷害可以作為,也可以不作為,不作為方式致人傷害構成罪的,要求行為人有特定義務,義務來源於法律賦予或者先行行為。

傷害可以有形,也可以無形。前者如暴力毆打,或者殘忍行兇致人傷害;後者如欺騙被害人服用毒藥造成身體損傷,以脅迫方法致人精神失常等。

傷害行為的結果多種多樣,如內傷,外傷,肉體傷害,精神傷害。從法律量刑中看,我國把傷害結果分為輕傷、重傷、傷害致死。

二、傷害他人健康如何界定?

目前我國實踐中,採取的觀點是,生理機能的障礙以及身體外形的重大變化。一般情況下,破壞身體完整就破壞了生理機能。但也有例外,完整性沒破壞,生理機能卻遭到破壞,如,視力減退,聽力降低。完整性遭到破壞,但生理機能卻完好,如:剪掉人的頭髮和指甲。後者便不能認定為傷害。

另外,要求對人的傷害,不要求永久性,即使暫時性的侵害了生理機能,便屬於傷害。

三、何為非法?

非法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傷害行為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那麼,被害人承諾的傷害行為,構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實踐中,有着不同的觀點。但本作者認為,在被害人承諾傷害的前提下,認定為重傷的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比較合適。首先,刑法明確規定,經被害人承諾的殺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那麼傷害造成的重傷很大可能地造成了生命危險,根據刑法中承諾殺人的規定來考慮,重傷害承諾應該無效。另外,刑法實踐中,有經典的表現形式。在聚眾鬥毆中,互相鬥毆的雙方都有攻擊雙方的意圖,也意味着雙方都承諾了傷害的結果,到在此罪名中,卻規定”聚眾鬥毆造成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可見,故意傷害罪中,自行承諾他人傷害自己的,重傷承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