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犯罪與聚眾共同犯罪有什麼區別
聚眾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種,而聚眾犯罪卻是一般的犯罪。對於這兩個名稱比較相似的犯罪,許多人都分不清楚他們有哪些區別。接下來,小編就來告訴大家聚眾犯罪與聚眾共同犯罪有什麼區別。
聚眾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眾人所實施的共同犯罪。
認識聚眾犯罪是認識聚眾共同犯罪的前提。聚眾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聚集糾合多人所實施的犯罪。“聚眾”是實施犯罪的形式。聚眾犯罪有如下特點:
(1)參與人的複雜性。主要表現在:必須有首要分子,即在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必須有三人以上參與,參與人可能隨時增加或減少,而非處於固定狀態。參與人雖為三人以上,但參與人不一定是犯罪人。
(2)行為的公然性。聚眾犯罪由於人多勢眾,常使犯罪處於可見可聞的情況,首要分子正是要利用這一點來實現自己的犯罪意圖。
(3)行為的多樣性。由於參與人複雜,使得聚眾犯罪行為呈現多樣性的特點。
聚眾犯罪與聚眾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根據刑法規定,聚眾犯罪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屬於共同犯罪的聚眾犯罪。如刑法第317條第2款規定的聚眾持械劫獄罪,其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與其他參加者,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與共同犯罪行為,均應承擔刑事責任,因而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另一類聚眾犯罪是否屬於共同犯罪,則要依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刑法第291條規定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故只有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行為是犯罪行為。當首要分子為二人以上,共同組織、策劃、指揮聚眾犯罪時,構成共同犯罪自不待言。但當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就是一人以聚眾方式犯罪,無共同犯罪可言。由此可見,聚眾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有人認為,聚眾犯罪都是共同犯罪,在上述情況下也存在主犯、從犯與脅從犯的區別,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其餘的參加者是從犯或脅從犯,但立法者根據打擊少數、爭取教育改造多數的刑事政策,只規定處罰首要分子。可是,從法律上判定某種行為是否犯罪的標誌,是法律是否對該行為規定了刑罰後果(法定刑);如果沒有規定刑罰後果,即使明文禁止,也不是犯罪。既然刑法沒有規定處罰其他參加者,就表明其他參加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參加者也不可能是從犯與脅從犯。
上文就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聚眾犯罪與聚眾共同犯罪之間的區別。相信通過本站小編的詳細介紹,大家對這兩個犯罪的不同之處已經充分掌握了。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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