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共同犯罪和聚眾犯罪有什麼區別
説到聚眾犯罪與聚眾共同犯罪,相信不少人都會以為這是同一個意思,其實不然。在一定程度上它們是存在相似之處的,但是它們之間仍是有區別的。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聚眾犯罪與聚眾共同犯罪有什麼區別。
聚眾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眾人所實施的共同犯罪。
認識聚眾犯罪是認識聚眾共同犯罪的前提。聚眾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聚集糾合多人所實施的犯罪。“聚眾”是實施犯罪的形式。聚眾犯罪有如下特點:(1)參與人的複雜性。主要表現在:必須有首要分子,即在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必須有三人以上參與,參與人可能隨時增加或減少,而非處於固定狀態。參與人雖為三人以上,但參與人不一定是犯罪人。(2)行為的公然性。聚眾犯罪由於人多勢眾,常使犯罪處於可見可聞的情況,首要分子正是要利用這一點來實現自己的犯罪意圖。(3)行為的多樣性。由於參與人複雜,使得聚眾犯罪行為呈現多樣性的特點。
聚眾犯罪與聚眾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根據刑法規定,聚眾犯罪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屬於共同犯罪的聚眾犯罪。如刑法第317條第2款規定的聚眾持械劫獄罪,其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與其他參加者,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與共同犯罪行為,均應承擔刑事責任,因而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另一類聚眾犯罪是否屬於共同犯罪,則要依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刑法第291條規定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故只有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行為是犯罪行為。當首要分子為二人以上,共同組織、策劃、指揮聚眾犯罪時,構成共同犯罪自不待言。但當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就是一人以聚眾方式犯罪,無共同犯罪可言。由此可見,聚眾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有人認為,聚眾犯罪都是共同犯罪,在上述情況下也存在主犯、從犯與脅從犯的區別,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其餘的參加者是從犯或脅從犯,但立法者根據打擊少數、爭取教育改造多數的刑事政策,只規定處罰首要分子。可是,從法律上判定某種行為是否犯罪的標誌,是法律是否對該行為規定了刑罰後果(法定刑);如果沒有規定刑罰後果,即使明文禁止,也不是犯罪。既然刑法沒有規定處罰其他參加者,就表明其他參加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參加者也不可能是從犯與脅從犯。
原來聚眾犯罪當中是包括了聚眾共同犯罪的,單從這點就可以看出他們之間的不同之處。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內容,能夠幫助你正確區分聚眾犯罪與聚眾共同犯罪。更多相關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瞭解,感謝你的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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