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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認定

1、首要分子的人數在兩人以上的情況下,雖然在聚眾鬥毆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會有大小之分,但由於都屬於主要作用,因而都應當認定為主犯。
2、其他積極參加者構成犯罪時,其在聚眾鬥毆犯罪中可能是主要作用,也可能是次要或輔助的作用,應當根據其實際所起作用的大小,而認定其是主犯還是從犯。不應當不加區別地一律認定為主犯,或一律認定為從犯。
3、對參與聚眾行為而未參與鬥毆行為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積極參加者,在排除其構成中止或預備形態的情況下,應與參與鬥毆行為的其他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一起,共同對鬥毆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