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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可以提起自訴嗎

故意傷害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可以提起自訴嗎

一、故意傷害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可以提起自訴嗎?

故意傷害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在我國,自訴案件的範圍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故意傷害罪免於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哪些故意傷害案件可以調解處理?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四、涉嫌故意傷害罪可以宣告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事實上,對於故意傷害罪,如果檢察院決定不予起訴,應該在相關決定書中載明不予起訴的法律依據,檢察院決定不以起訴的法定情形包括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嫌疑人已經死亡、案件超過追訴時效等,受害人要根據檢察院不起訴的原因,再決定是否提起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