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核材料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走私核材料罪既遂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麼?
1、走私核材料罪既遂的最新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走私核材料罪的立案標準:
本罪走私的對象限於核材料。核材料是核燃料、核燃料產物和核聚變材料的統稱,最常見的如鈾、鈈等可發生原子核裂變或聚變的放射性材料。核材料包括成品和半成品,但不包括含鈾、鈈等元素的原礦石。
走私核材料,是根據走私物品的性質來認定其達到情節嚴重從而構成走私犯罪的,所以構成本罪,對所走私物品的數量沒有要求。只要走私上述物品,其行為本身就可視為情節嚴重,原則上均應以犯罪論處。當然,如果是數量很小,且綜合全案看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根據《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二、走私核材料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核材料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象是核材料。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核材料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所謂逃避海關監管,是指採用各種方法,躲避海關的監督、檢查,企圖將核材料通過國(邊)境。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白己所攜帶、運輸或郵寄的是核材料,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處罰。至於其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走私核燃料、核燃料產物等核材料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核材料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在海關、邊防機構就職的職員,才檢查出口物品的時候,若是發現帶出口的物品之中包含核材料,但是在提交上來的貨物清單之中並沒有核材料,那麼這些工作人員,就可以暫時將這些核材料扣押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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