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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走私核材料罪的認定標準:

走私核材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本罪走私的對象限於核材料。核材料是核燃料、核燃料產物和核聚變材料的統稱,最常見的如鈾、鈈等可發生原子核裂變或聚變的放射性材料。核材料包括成品和半成品,但不包括含鈾、鈈等元素的原礦石。

2、本罪走私行為的具體表現與走私武器、彈藥罪完全相同,也有三種,行為人只要有其中之一即可。

3、走私核武器的,不構成本罪,而應當以走私武器、彈藥罪定罪處罰。

4、本罪與非法買賣、運輸危險物質罪的區別主要有兩點:

(1)對象範圍不同。本罪限於核材料,而後者還包括核材料以外的其他危險物質;

(2)後者不包括將核材料運輸進出境,也不包括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買賣核材料以及直接向走私人收購核材料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標籤:認定 走私 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