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核材料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走私核材料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走私核材料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滿二十五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滿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走私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滿十件,或者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滿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進出口的有毒物質一噸以上不滿五噸,或者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
(四)走私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或者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環境、資源保護的貨物、物品十噸以上不滿五十噸,或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六)走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或者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走私數量或者數額超過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的;
(二)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二、依據《刑法》走私核材料罪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核材料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三、走私核材料罪的其他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單”第一部分:核材料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種可裂變材料。其中:
1.源材料系指天然鈾、貧化鈾和釷,呈金屬、合金、化合物或濃縮物形態的上述各種材料。但不包括:
(1)政府確信僅用於非核活動的源材料;
(2)在12個月期間內向某一接受國出口:
①少於500千克的天然鈾;
②少於1000千克的貧化鈾;
③少於 1000千克的釷。
2.特種可裂變材料系指鈈一239、鈾一233、同位素鈾一235或鈾一233或兼含鈾一233、鈾一235其總丰度與鈾一238丰度比大於自然界中鈾一235與鈾一238的丰度比的鈾。以及含有上述物質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鈈一238同位素濃度超過80%的鈈;
(2)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儀器傳感元件的特種可裂變材料;
(3)在12個月期間內向某一接受國出口少於50有效克的特種可裂變材料。
本罪侵害的是我國對於核原料的管制制度,無論是走私進入或離開我國,都會對我國的社會安定或國際社會穩定產生嚴重不良影響。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或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處罰金,對負責人按照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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