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走私核材料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走私核材料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走私核材料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走私核材料罪既遂處罰標準是3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核材料,是根據走私物品的性質來認定其達到情節嚴重從而構成走私犯罪的,所以構成本罪,對所走私物品的數量沒有要求。只要走私上述物品,其行為本身就可視為情節嚴重,原則上均應以犯罪論處。

二、涉嫌私核材料的嫌疑人享有哪些辯護權?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迴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走私核材料本身就是行為犯,只要有走私核材料的行為,不管走私數量是多少,也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以走私核材料罪定罪。科研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走私核材料的話,肯定要從重處罰。

標籤:材料 走私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