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生產有毒食品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生產有毒食品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生產有毒食品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一)本罪的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衞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為量刑情節適用。
(四)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三、本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界限。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有毒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中的投放有毒性物質的行為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觀方面都使用了毒物,並且均危害了公共安全,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處。但它們的區別也是明顯的,主要是:
(1)犯罪客體不盡相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客體為公共安全;本罪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具體包括國家對食品衞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盡相同。投放危險物質除了可以在食品中投放有毒物質外,也可以在其他場合投放有毒物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3)犯罪主體不盡相同。投放危險物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且只能是自然人,14週歲以上的人可以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本罪的主體為生產者、銷售者,既可以是年滿16週歲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生產有毒食品的行為,顯然是對於食品安全造成了嚴重的侵害,特別是公民在服用了有毒的食品後,可能造成了大量的食物中毒等情況,是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穩定的違法行為,需要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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