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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100萬賭博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挪用資金100萬賭博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挪用資金100萬賭博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挪用資金100萬賭博罪量刑標準是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資金罪的的數額如何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也就是説,現在挪用資金罪的數額較大標準為6萬元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在當代社會,現在所有的單位內部的資金都是屬於單位內部所擁有的,他們所進行的一些資金的使用過程,必須要得到單位內部的領導者決策者來進行決定,如果是私自的佔用單位的資金那麼很有可能會構成挪用資金罪,需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