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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拐賣兒童還追究嗎

二十年前犯的法,二十年後是否還會被追究,要根據具體情形確定。比如《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20多年前拐賣兒童還追究嗎

但是,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所以,二十年前犯的法,二十年後還是可能被追究的。並不是所有違法犯罪行為超過二十年,就一定不會再被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標籤:追究 拐賣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