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勞動爭議仲裁裁決
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須知
1、何種裁決可適用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程序。
只有終局裁決才可適用撤銷仲裁程序,而終局裁決是指下列勞動爭議,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2、終局裁決的救濟方式。
(1)勞動者對終局裁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的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3、仲裁裁決類型的認定。
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
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4、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正本,同時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相應副本;
(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委託書各一份。
(3)要求撤銷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一份。
5、終局裁決勞動者提起訴訟後的處理。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用人單位可將申請及證據材料直接交勞動者起訴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由上述法院一併做出處理。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或者撤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6、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內容僅涉及繳納社會保險費裁決的是否受理。
根據最高院《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及最高院民一庭負責人的相關講話精神,法院僅受理因不能補辦社保手續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爭議案件。故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社會保險費欠繳、拒繳或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解決處理,法院不予受理。
附: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申請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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