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既遂判幾年
一、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既遂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本罪中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把受侵害的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打傷(尚不屬重傷),致其不能履行職責的;阻礙執行緊急重要勤務或者重要軍事要地警衞任務的人員執行職務的;聚眾阻礙執行職務的;使用武器、鋭利兇器阻礙執行職務的;使特定的人員執行的任務遭受重大損失的;等等。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指除了造成人身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以外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如聚眾持械或者使用武器阻礙執行職務的;致使國家軍事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等等。
二、構成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條件是什麼?
1、行為人實施了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一般都負有重要、專門的職責,保證他們能正常執行職務,對於國防建設、國防安全都是重要的。故意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撓、妨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不僅侵害了他們的人身權利,更重要的是使他們無法正常執行職務,對國家的國防利益和軍事利益造成危害。對於那些使用武器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糾集多人阻礙執行職務的以及其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給軍事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等嚴重阻礙執行職務的情況,應當比一般的阻礙執行職務的犯罪處以更重的刑罰。
2、必須是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執行職務。阻礙指揮人員、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方法很多,有的屬於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如對正常執行職務的人員進行毆打、威脅殺傷等行為,這類行為嚴重妨礙了指揮人員、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對國防利益和國家軍事利益危害比較嚴重,應當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有的不屬於暴力、威脅方法,而是以設置障礙等其他方法阻礙執行職務的,雖然不構成犯罪,也應當對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或給予適當的處分。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犯罪主體是不包括一般自然人的,只有現役軍官、武裝警察官等才有可能構成此罪。但是在構成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情況下,判刑標準沒有詳細的案情也不能準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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