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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如何打擊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對於故意放火、爆炸、破壞交通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犯罪活動,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應當予以打擊。
對於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要嚴肅處理。對其中情節特別惡劣或者造成後果特別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從重處罰。同時,對那些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主管人員,也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家如何打擊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