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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關於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武器、彈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軍用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不滿五支或者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不滿五百發的;

(三)走私武器、彈藥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其他犯罪等惡劣情節的。

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走私軍用槍支支或者軍用子彈五十發以上不滿一百發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不滿十支或者非軍用子彈五百發以上不滿一千發的;

(三)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支十支以上或者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三)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四)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綜上所述,走私武器彈藥罪的量刑起點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犯罪情節不同,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幅度也有差別。走私軍用子彈的話,通常都會從重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