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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是怎麼判刑的

一、一般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是怎麼判刑的?

一般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是怎麼判刑的

一般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因使用不合格的血液或者血液製品而造成使用者死亡,或者致使多人感染嚴重的血源性傳染病等。

二、涉嫌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拒不認罪是否可以定罪?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造成的後果不一樣,在量刑的問題上就不能一概而論,因為關係到血液製作或採集的話,相關工作人員就必須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如果非法制作血液製品,很有可能會導致多人感染惡性傳染病,後果是很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