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包括哪些內容?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遇到的都是民事糾紛,如果是民事糾紛更多的解決辦法就是商議解決,因為民事糾紛帶倆的影響不是特別大,對於受害者的損失也不是很大,但是犯罪行為將會給受害者帶來巨大的損失需要嚴厲懲罰,那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包括哪些內容?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犯罪的構成要件:
一是主體要件:行為人具有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二是主觀要件: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三是客體要件:犯罪行為侵害的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
四是客觀要件:説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徵。要件的有機統一形成犯罪構成。
二、 分類
具體構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選擇要件。
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可以將犯罪構成要件分為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或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與所有犯罪的共同要件或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根據犯罪構成要件在認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將犯罪構成要件區分為具體構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選擇要件。
1.具體要件
具體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認定某一具體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事實特徵。任何犯罪都是具體的,其構成要件都是不一樣的,盜竊罪不同於詐騙罪、故意殺人罪不同於故意傷害罪,就在於他們有法律規定的具體要件。例如故意殺人罪,必須具備侵害人的生命權、出於殺人的故意、實施了殺人行為這些具體的構成要件才能構成。從刑法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看,有詳有略。對於那些犯罪性質較明確,立法者認為不需要對犯罪構成作詳細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規定的較為簡單,例如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規定,對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簡單。而對某些難以簡單的犯罪,則表述得較為詳細,例如,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這就對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作了較詳細的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2.共同要件
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因此,也稱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雖然各個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將各種具體的犯罪 構成要件歸納、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話,任何犯罪構成都包括四個方面的要件(關於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論上有相當大的分歧:
(1)二要件説,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分為行為要件和狀態要件;
(2)三要件説(老版本),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主體、危害行為、客體;
(3)四要件説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應為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
(4)新理論:三要件説。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為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
3.選擇要件
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是指不是每一個犯罪構成而是部分犯罪構成必須具備的要件。例如,一般的犯罪對犯罪主體只要求達到刑事責任能力、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能成立,但刑法上有一些犯罪則要求除具備上述條件外,行為人還必須具備某種特殊的身份才能成立。如瀆職犯罪的主體必須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又如,犯罪的時間、地點並不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但有一些特定的犯罪以一定的時間、地點作為犯罪構成的要件,如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狩獵等犯罪,刑法規定必須是在禁漁區、禁漁期、禁獵區、禁獵期這些特定的時間地點實施才能構成。
我國的法律是保護每一個合法公民的權利不受侵犯,但是犯罪分子會為了自己的利益將會給他人帶來巨大的損失,對於犯罪行為的説明在法規中有詳細的説明,旨在能夠最快的處罰犯罪分子,保護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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