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留置權的效力以及如何使用

留置權作為一種法律約束,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合法佔有債務人留置的動產,且有權享有對該動產的有限受償權。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留置權的使用有着它的特殊應用性。那麼,在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中留置權的效力以及如何使用呢?本站小編來為您解答。

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留置權的效力以及如何使用

一、留置權的效力: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利息。所收取的利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利息的費用。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二、行紀合同中留置權的使用

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行紀人對委託人有報酬請求權,即使雙方未約定報酬的亦然。如果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人享有留置權。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此時行紀人對佔有委託物品享有留置權,並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如果留置物經過折價、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了委託人應支付的報酬,剩餘部分還應當歸委託人所有,如果結果不足以支付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還有權利請求委託人繼續清償。

如果委託人與行紀人在行紀合同訂立時已經約定,不得將委託物進行留置的,行紀人就不得留置委託物,但是,委託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為擔保。

三、委託合同中留置權的使用

留置權可適用於委託合同。《物權法》將留置權範圍擴大了,物權法規定除非法律規定不得留置或約定不得留置,只要符合留置權條件,都可主張留置權。委託他人購物的,如果當事人不支付報酬,受託人就可以留置。按照委託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一定的委託事務,委託人應補償受託人因完成委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並給付一定報酬。如果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後,委託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託人可將其佔有的委託人的物品或有價證券留置,從中求償。

委託合同留置權的使用,在我國有一個變遷的過程,從最開始僅應用在債權之中,發展到如今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都可以適用,留置權擔保的對象範圍也不再侷限於合同債權,擔保對象也得到了擴大,從而對債權人的權益有個更加深入的保護。以上便是本站小編對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中留置權的效力以及如何使用,這一問題的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問題,請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