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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告無罪判決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一審宣告無罪判決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審宣告無罪判決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1、對於有違法行為,但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被告人,可在宣告無罪判決的法律文書中,同時引用刑法第十條和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作為法律根據。

2、對於沒有違法行為的被告人,可在判決書中説明事實、理由後,直接宣告無罪。

3、對於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多次退查後,檢察院仍未查清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實並提供足夠證據,法院自己調查也無法查證清楚,不能認定有罪的被告人,可在判決書中説明情況後,直接宣告無罪;如根據已查清的犯罪事實和證據,認為雖已構成犯罪,但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二、無罪釋放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罪釋放有如下幾種情況:

1、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並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三、刑事一審程序是什麼?

1、開庭。法庭審理的開始,是為從實體上審理案件作好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上述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2、法庭調查。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在這一階段,法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以查明案情,從事實方面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

3、法庭辯論。法庭經過調查,如果認為案情已經查清,當事人也沒有再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即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辯論應當首先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5、評議、判決和宣判。當被告人最後陳述完畢,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綜上所述,法院針對刑事案件啟動一審程序,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十分輕微可以免於處罰的,應當宣判無罪,並通知看守所或者辦案機關釋放被告人。經無罪釋放後,當事人被超期羈押過的,其可以準備材料提出國家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