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80條之二冒名頂替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280條之二冒名頂替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法》280條之二冒名頂替罪的處罰標準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之二【冒名頂替罪】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另外,如果存在偽證或者包庇的行為,還需要按照下列規定為處理: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二、冒名頂替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對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權利。冒名頂替是一種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不論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狀態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學、入職、參軍權利,還是被冒名者與冒名者串通進行冒名頂替行為。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通過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領錄取通知書、偽造檔案、户籍等代他人或竊取他人的利益,享受他人應當接受的教育及取得的學籍,工作,身份及待遇。如:獲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三個方面的特定資格。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掌握教學,學籍管理,户口管理的相關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冒名頂替的行為不一定會構成犯罪,但冒名頂替他人達到了立案的標準就構成了犯罪,具體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的冒名頂替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最終由法院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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