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罰沒財物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私分罰沒財物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在我國什麼是私分罰沒財物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行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1、這裏的罰沒財物包括:
(1)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追繳,沒收的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貪污贓款、走私的影碟機、犯罪用的汽車、賭資等。
(2)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公民、法人組織的行政罰款,例如環保部門對污染環境、限期不改的企業施以行政罰款,交管部門對違背交通法規、違章駛車的車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罰款等等。
(3)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背有關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組織的罰款。例如國家文物管理部門授權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機構,對參觀文物時毀壞文物者所處以的罰款。此類罰沒財物,依據我國財政部1993年《關於對行政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均當折價上繳國家財政,拒不上繳而擅白留作單位自用者,屬行政違法行為;拒不上繳而又集體加以私分者,構成本罪行為。
2、私分的款項,既可以是應當上繳同家的罰沒的款項,也可以是應當上繳的罰沒的物品;私公的方式既可以是按人頭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職位、職稱、工作業績、崗位的不同有所側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數,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體私分,也可以是持續性地集體私分。例如海關對對罰沒的攝像機,採取隨罰隨分的方式,持續性地私分給其職工。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實施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集體私分罰沒財物,累汁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國家工作人員不可能不清楚罰沒的財物這不是單位可以隨意挪用的資金,有些是單位領導之間直接私分了罰沒財物,還有些是單位把罰沒的財物作為獎金、福利發給本單位的成員。就算私分罰沒財物的數額沒有構成犯罪的標準,也依然會對單位的領導人員進行行政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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