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政府新規都有哪些
現在犯罪嫌疑人利用一些還沒有被我國普通老百姓所熟知的金融投資理財項目,尤其是類似於違法眾籌這種平台,現而已經成了我國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重災區。特大型非法集資案件屢見不鮮,可見國家對於非法集資案件的打擊和懲處力度都有待加強,那麼,非法集資政府新規都有哪些?
非法集資政府新規都有哪些?
1、嚴格掌握立案標準
新規指出,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給付分紅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單位內部職工、親友等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因經營虧損或者資金週轉困難,未能及時兑付本息引發糾紛的,應當按照民間借貸糾紛處理。
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但目前尚能正常經營,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業,應建議有關職能部門採取行政、法律手段監督其儘快清退集資款項。對於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已經出現經營困難的企業,如果經過綜合評估認為尚有復甦可能,應協調金融等有關部門加大幫扶力度,同時加強管控,引導集資參與人與企業簽訂分期還款協議,逐步清退集資款項。
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但有可能符合返還集資款項的,可以暫緩刑事立案。對於能夠積極籌集資金,並在立案前已經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資參與人,後果不嚴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處理或免予刑事處罰。
2、辦案要體現寬嚴相濟
新規指出,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的,危害結果特別嚴重的,特別是涉嫌集資詐騙犯罪的主犯,應當依法從嚴堅決打擊。非法集資組織內的高中級管理人員,具有非法集資主觀故意的財務人員,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定罪處理。
非法集資組織中的業務人員,能夠及時退回所收取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可以從輕處理。參與時間較短、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特別是能夠積極提供資金去向,幫助挽回損失的可以不按犯罪處理。
新規強調要慎重使用強制措施。對於在案發時涉案企業仍然有較多實體項目,或其他資產經過運營存在挽回損失可能的,涉案人員可以暫不適用逮捕措施;對於依法應當或可以從輕處理的業務員、輔助人員,可以視情況不採取逮捕措施。
被逮捕後有明確退贓意願能夠通過多種渠道籌措資金,有能力兑付集資款,並積極退贓的,或者能夠及時退回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並願意協助追贓的,可以依法變更為非羈押強制措施。
3、違法所得要依法追繳
新規要求,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的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以折抵本金。
我國在現有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又制定了三點懲治非法集資的政策。首先要求各地公安部門要把控好對於非法集資案件的立案標準,而且對於受害者最為關心的非法集資當中的違法所得,國家有關部門也會依法全力追繳,儘量的彌補受害者的損失,辦案過程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幫助挽回部分損失,可以考慮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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