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用偽基站發廣告違法嗎?

一、用偽基站發廣告違法嗎?

用偽基站發廣告違法嗎?

用偽基站發廣告不一定違法,具體是否違法可以結合以下情形判斷:

(一)若是在未經批准設置偽基站,並利用偽基站、非法使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強行向不特定用户發送廣告信息,就違法了,此時會涉嫌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1、《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1)未經批准設置無線電廣播電台(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

(2)未經批准設置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偽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户發送信息,非法使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的;

(3)未經批准使用衞星無線電頻率的;

(4)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5)其他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

2、《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因發佈廣告的需要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三套以上,涉嫌犯非法經營罪。

1、《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2、《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那些生產、銷售偽基站的行為涉嫌犯非法經營罪?

《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

第一條 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經鑑定為專用間諜器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用偽基站發廣告的行為不一定違法,如果懷疑某單位、個人利用偽基站發廣告的行為違法了,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進行鑑定,經鑑定確定行為違法的,公安機關需要採取合法的方式收集違法、犯罪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