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罪犯罪構成包括了哪些
(一)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其中,“窩藏”主要包括:提供隱藏處所,例如將犯罪人留宿於家中;為犯罪人包用客房,租賃房屋,介紹至親友處隱藏。提供財物,資助或協助犯罪人逃匿。例如提供路費、住宿費;給隱藏起來的犯罪分子送水、送飯等。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逃匿。例如為犯罪分子帶路;指示逃匿的方向、路線、地點;提供交通便利等。
(二)犯罪的客體
犯罪的客體是是司法機關追訴、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動。
(三)犯罪的主觀方面
窩藏罪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對方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窩藏,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四)犯罪的主體
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犯罪分子在犯罪後,往往自行隱避或毀滅、偽造證據,逃避司法機關的偵查及追捕。客觀上説,這種行為必然會影響司法機關的追訴、審判等活動,具有社會危害性。但由於這些都是犯罪的後續行為,所以根據刑法理論的規定,不再定窩藏罪。但如果這一行為超出了先行行為構成其他犯罪構成的話,就另行論罪。
共同犯罪人相互間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交待共同犯罪事實是成立自首或坦白的前提條件。故共同犯罪人相互間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
被窩藏的犯罪人教唆他人對自己實施窩藏行為時,是否構成窩藏罪的共犯?共犯成立説認為,刑法不處罰行為人自身窩藏行為,是因為沒有期待的可能性;但教唆他人窩藏自己,則使他人捲入了犯罪,也不缺乏期待可能性,故成立犯罪。共犯否認説認為,被窩藏的犯罪人不能成立本罪的主體,因而不能成立共犯。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故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如果已滿16週歲的人與未滿16週歲的人共同實施了窩藏行為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應對已滿16週歲的人單獨定罪。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窩藏罪,不能光看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為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矇蔽而為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不能認定其是出於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一、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取保候審保證人要符合以下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這不僅是指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且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以及保證人的身體狀況能使他完成監督被保證人行為的任務...
-
詆譭商業信譽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詆譭商業信譽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詆譭商業信譽既遂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
利用職務之便合夥挪用公款怎麼處理
一、利用職務之便合夥挪用公款怎麼處理?挪用數額較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
使用誤收的假幣怎麼定性
一、使用誤收的假幣怎麼定性把假幣當做真幣誤收,後來並沒發現是假幣,在購物時當真幣繼續使用,因其主觀上沒有使用假幣的故意,因而不構成犯罪。但是,誤收假幣而後故意使用,其實質上仍是一種行使、使用的行為。對誤收假幣後故意使用的行為,除主觀惡性小、情節輕微、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