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罪的構成要件
(一)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其中,“窩藏”主要包括:A提供隱藏處所,例如將犯罪人留宿於家中;為犯罪人包用客房,租賃房屋,介紹至親友處隱藏。B提供財物,資助或協助犯罪人逃匿。例如提供路費、住宿費;給隱藏起來的犯罪分子送水、送飯等。C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逃匿。例如為犯罪分子帶路;指示逃匿的方向、路線、地點;提供交通便利等。
(二)犯罪的客體
犯罪的客體是是司法機關追訴、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動。
(三)犯罪的主觀方面
窩藏罪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對方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窩藏,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四)窩藏罪的主體
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犯罪分子在犯罪後,往往自行隱避或毀滅、偽造證據,逃避司法機關的偵查及追捕。客觀上説,這種行為必然會影響司法機關的追訴、審判等活動,具有社會危害性。但由於這些都是犯罪的後續行為,所以根據刑法理論的規定,不再定窩藏罪。但如果這一行為超出了先行行為構成其他犯罪構成的話,就另行論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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