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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全部財產怎麼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沒收全部財產怎麼執行?

關於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的問題,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根據這一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才能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1、必須是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債務,包括所負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債務。

2、必須是合法的債務。非法債務,例如賭債、高利貸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債務不在此列。

對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明確規定:刑法第60條規定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債務。

3、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償還犯罪分子所負債務,僅限於沒收財產的範圍內,並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償還。

沒收財產刑罰有以下兩種執行方式,分別是:

1、選科式。刑法分則對某種犯罪或者某種犯罪的特定情節規定為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説既可以適用沒收財產,也可以適用其它刑罰,由法官酌情選擇適用。

2、併科式。即在對犯罪人科處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時判處沒收財產。

標籤:執行 沒收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