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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全部財產並處罰金是合併執行?

沒收全部財產並處罰金是合併執行?

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其中之一就包括沒收財產,但是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還會涉及到沒收全部財產和罰金處罰。可能有人對兩者有混淆。在定罪量刑過程中,沒收全部財產並處罰金是合併執行嗎?沒收財產和罰金兩者有什麼區別呢?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沒收財產和罰金是合併執行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5號)第三條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並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併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刑,但它不同於罰金,是適用於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刑,但它不同於罰金,是適用於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

在沒收部分財產後,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財產可供執行,在與罰金刑並罰的情況下,適用併科原則一併處罰,既判決沒收部分財產,一併判處罰金。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均無爭議。但是,對於在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罰金刑並罰的情況下,爭議較大。刑法學界目前的通説認為,應當採用吸收原則合併處罰,即只決定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執行罰金。

因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和罰金都是對犯罪分子財產的剝奪,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經是將犯罪分子個人現實存在的所有財產全部剝奪了,再判處罰金已沒有實際意義,也就無執行罰金的必要。

為此,最高法院最終採納第二種意見,在《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併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採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二、沒收財產和罰金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沒收財產主要是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貪污賄賂罪中情節較重的犯罪,而罰金適用於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

2、內容不同。沒收財產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實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沒收金錢,也可以是沒收其他財務;而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到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現實所有的。

3、執行方式不同。沒收財產只能是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者減免的問題;但是罰金卻是可以分期繳納,假如繳納確實有困難,還可以減免。

通過本文,我們可以很容易看出沒收全部財產和罰金可以是合併執行,但前提是兩者必須同時出現,當按照吸收原則處罰時,只判處沒收財產,不判處罰金。因此,沒收財產和罰金是有區別的,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