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怎麼處罰?
一、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怎麼處罰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謀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企業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構成要件
主觀方面:具有故意的心理,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道自己善用職權經營同類營業給原單位帶來的後果仍然與他人經營或者自己經營,具有直接故意的心理。
主體方面:本罪的主體是專指國有企業和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是有特殊身份的身份犯罪,針對的是國有的公司,不是國有公司的人員經營同類營業的,不構成本罪,同理只是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有該行為的,也不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1、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業務。既可以是為自己經營(私人名義註冊公司、獨資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註冊但實質掌權等的行為),又可以是為他人經營(中擔任他人獨資、出資的公司、企業的管理人員,為其業務進行策劃、指揮等),還可以是既為自己經營又為他人經營,具備其中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
2、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營業與自己所任職的公司、企業的營業屬於同一種類。否則,即使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了某項營業,但這項營業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的營業不屬同一類營業,亦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經營的營業為兩類以上,只要其中的一類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屬同類營業,即可認定為經營了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的同一類營業。例如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的人力、物力、資金、信息來源、客户渠道為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搶佔市場;或者壟斷供貨渠道。
3、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營業的過程中利用了職務便利(包括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經營材料、物質、市場、計劃、銷售等職權而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謀取非法利益,也包括利用自己職務及有關的便利條件如人事權力、地位等指揮、控制他人利用職權而這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謀取非法利益),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即使有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營業的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
最後,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了非法利益,並且達到了數額巨大,才可構成本罪。否則,雖有經營行為,但沒有獲取非法的利益,或者雖然獲取了非法利益,但沒有達到數額巨大的最低標準,亦不能構成本罪。
三、非法經營罪立案管轄
非法經營罪不屬於自訴案件,根據屬地原則,所以管轄權應由犯罪發生地的公安機關行使。非法經營罪的確定:
1、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説,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2、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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