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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包括哪些人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包括哪些人

我國刑法中規定有很多犯罪都是屬於特殊主體犯罪的,即只有法律規定的主體實施了相關行為後,才能構成此罪,而要是不具有特殊的身份,那麼即使實施了相關行為也不會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就屬於這樣一種犯罪,那麼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包括哪些人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包括哪些人

犯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副經理,廠長、副廠長等。有的學者認為還應包括監事。我們認為,這種理解有悖立法原意,擴大了本罪的主體。因為監事的職責性質、範圍與董事、經理具有很大的不同,是屬於監督性質的。一般來講,他們不能夠利用自己職權的便利(不具有決策、經營權)來從事競業活動;再者,即使從事競業活動,其危害性也遠遠小於董事、經理的同類行為,未達到刑法規制的合理性必要性。國有企業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是指企業資產全部為國家所有或者由國家控股經營的企業;狹義僅指企業資產完全為國家所有的企業。

在我國通常用狹義,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對國有企業進行不同的分類。如按照是否國家直接經營可分為國營企業和非國營國有企業(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按照中央和地方關係可分為中央國有企業、地方國有企業和中央與地方合營國有企業;按照壟斷和非壟斷之標準可分為壟斷性國有企業和競爭性國有企業;按照企業形態劃分可分為公司制的和非公司制的國有企業。公司制國有企業,即國有公司,包括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是國有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的成員,包括執行董事。經理是指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經理等。此外在非公司制的國有企業擔任廠長(礦長)經理職務的,也在本罪的主體範圍之內。對於負責公司、企業核心工作,如生產、銷售等的副經理、副廠長等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如何量刑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違反本法規定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的,除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外,並可由公司給予處分。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換言之,如果是民營企業的董事、經理等,即使有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的行為,也是不能構成此罪的。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