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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立案標準暫無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之一【破壞自然保護地罪】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涉嫌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被逮捕後可以會見辯護律師嗎?

涉嫌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被逮捕後可以會見辯護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三、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破壞自然地保護地罪是法律制度中新增的罪名,立案標準需要最高法進一步明確。對於該罪規定的判刑標準通常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輕的刑事處罰標準是單處罰金,判刑標準要根據破壞自然保護地造成的後果確定。

標籤:保護地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