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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買兇殺人僱主什麼罪名

蓄意買兇殺人僱主什麼罪名

一、蓄意買兇殺人僱主什麼罪名

定為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犯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人。

“買兇殺人”的僱主屬教唆犯,如兇手實施行為,則教唆行為與被教唆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按照共同犯罪進行處罰。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二、買兇殺人是共同犯罪嗎

買兇殺人屬於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對於買兇殺人的,買兇者是主謀,屬於《刑法》上的教唆犯,所以其刑事責任一般要重於行兇者;行兇者屬於被教唆犯,《刑法》規定了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行為人僱兇殺人的,應當算是共同犯罪,僱兇的人和被僱的人都是主犯,其社會危害性相同。“買兇殺人”可能構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三、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8週歲不能成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只能構成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量刑情節。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蓄意買兇殺人會構成故意殺人罪,需要追究買兇者和行兇者的法律責任,買兇殺人屬於共同犯罪行為,僱兇者是教唆犯,行兇者是被教唆犯,若是被教唆犯沒有實施殺人的行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主體屬於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存在故意犯罪行為,並且希望損害後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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