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兇殺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
故意殺人是一種很嚴重的行為,而現實中,有些人雖然沒有自己親自實施殺人行為,但卻僱傭了他人去實施。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可以看做是兩人共同殺人,那此時僱兇殺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呢?要是你搞不清楚這方面的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僱兇殺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
僱兇殺人,屬共同犯罪,僱兇的人和被僱的人都是主犯,其社會危害性相同。根據我國《刑法》232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及共同犯罪的規定,所謂僱兇殺人屬故意殺人罪,雖然其本人沒有親自參與殺人的行為,但行為人是在其授意的情況下才有所作為的,僱傭者本人具有嚴重的社會害危性,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是主謀,故該種犯罪一般會判除死刑。
二、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主要有以下情形:
1、防衞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三、故意殺人罪賠償是怎樣的
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賠償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下:
1、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4、精神損害撫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5、交通費、食宿費等
交通費、食宿費以死者家屬實際合理支出考慮。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在僱兇殺人的情況下,其實是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但這個時候也要嚴格區分一下不同行為人在共同犯罪當中其的作用,這樣才能劃分身份。畢竟之後的處罰,就是要結合劃定的身份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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